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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7 【字体:

市规发[2003]514号


 
各设计单位:
        市规划委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试行《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市规划委各审批处室和派出机构将参考“通则”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今后,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中有特殊注明或法规、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各设计单位在对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设计时,也应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向委托设计的建设单位说明有关规划要求。
        在试行期间,我委将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针对“通则”中存在问题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意见及时通报各设计单位。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规划  设计  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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