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我委召开了望京新城A2区(融科橄榄城)1号地商业金融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的座谈会,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会后,建设单位北京东环望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修改了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融科橄榄城小区部分居民也来信补充反映了意见。现将各方意见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方无重大分歧的意见:
居民意见:设计方案改变了原方案地面无停车的交通组织方式,在邻近住宅处布置了大量地面停车场,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居住氛围。
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按居民意见修改停车方案,新方案的停车位均位于地下。
二、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各方不同意见:
1、居民意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开发商“确需”调整该项目建筑高度的理由不充分。
建设单位意见:为满足市场需求,产品定位需进行相应调整,原方案的设计层高不满足现代办公环境的要求,需将层高提高至4米左右,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等因素编制了设计方案,建筑高度由80米提高至140米,层数由24层增加至35层;座谈会后,考虑到周边居民的意见,优化修改后形成新方案,建筑高度100米,层数24层,层高4米,建筑使用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层数均与原方案一致。
我委认为,建设单位提出的增加建筑层数的申请,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建设单位提出的调整建筑层高的要求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一类办公建筑净高不应低于2.7米),予以采信。
2、居民意见:设计方案对周边建筑的间距不足。
建设单位意见:新方案与原方案相比,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的距离有所加大;原方案拟建建筑与北侧2号楼的距离为41.32米,与南侧12号楼的距离为18米,新方案与北侧2号楼的距离为96.58米,与南侧12号楼的距离为30.71米;新方案对周边建筑的间距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
我委认为,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3、居民意见:该项目使北侧及周边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
建设单位意见:经设计单位日照测算,该项目建成后对周边居住建筑的日照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我委认为,根据设计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说明,新方案(100米方案)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均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符合建设部第146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的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信。
4、居民意见:该项目的车辆会占用小区停车位,并影响小区道路的交通流量,造成拥堵。
建设单位意见:新方案安排450个机动车停车位,满足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加强物业管理,确保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被外部车辆占用;新方案将原通向小区内部路的车行出入口调整为辅助出入口,利用用地南侧的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作为主要的出入口,改善了原方案对小区交通的负面影响。
我委认为,新方案停车数满足法规及规范要求(该项目总建筑面积8517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7178平方米,设置停车位450辆,符合《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每万平方米45辆的停车要求),采信建设单位意见。
5、居民意见:原方案建筑使用性质为商务,调整后为写字楼,不同意性质调整。
建设单位意见:新方案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均保持不变,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1号地性质为商务办公,土地性质也为办公。
我委认为,根据《规划意见书》(2004规意字722号),该用地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新方案的办公性质符合规划要求,采信建设单位意见。
三、与我委职责无关的意见。
1、有关会所及游泳池等交付使用问题、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商在售楼时是否存在欺诈等问题,属业主与建设单位间的民事权利范畴,不属我委职责。
2、有关该项目影响视线、景观、隐私权、降低周边住宅品质等意见,双方均无举证且法律没有规定,均不予采信。
3、有关玻璃幕墙造成光污染的问题,不属我委职责。
四、有关座谈会法律地位及程序问题。
居民意见:质疑座谈会的法律地位及组织程序,要求召开听证会。
我委意见: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方式”,我委已召开座谈会,收集了各方的意见(合计约230份),并进行了采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我委将不再组织听证会。
特此通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