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至7月10日,由我委组织在东八里庄南里拟建综合楼项目周边进行了该项目设计方案公示。此后,建设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对设计方案进行了调整(以下简称“新方案”)。现将上 述各方意见的采信情况通告如下:
一、与建设项目相关且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意见
1、建设内容问题
居民认为,小区周边商业可满足生活需要,缺少托幼、社区医院,也可建设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居民买房时曾与销售方达成口头协议,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应按协议实施。建设单位认为,目前拟建位置原为京朝饭店,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以来一直没有投入使用,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考虑到项目最初作为老人活动站,包括居室、活动室、餐厅等内容,为解决安全隐患,同时利用土地资源,同意将建设内容调整为老年活动站。
我委认为,该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1986年原市规划局核发拟建位置内现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为老年活动站,包括居室、活动室、餐厅厨房等。现建设单位已取得该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单位提出仍建设包括老年人居室、老年活动站、餐厅等内容的老年人活动站,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原规划许可内容,满足规划要求。双方意见符合事实,均予以采信。
2、用地边界问题
居民认为,拟建用地距居民楼红线过近。建设单位认为,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及规划道路红线进行设计。
我委认为,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设计方案没有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3、日照问题
居民认为,现方案将降低住宅楼原有日照条件,影响正常生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为,经过日照分析,项目方案对北侧及东侧住宅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我委认为,根据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11条、第43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受有关单位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对住宅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目前方案总平面图中设计单位说明,方案对周边住宅楼满足国家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4、建筑间距问题
居民认为,拟建方案西侧与北侧住宅楼建筑间距,不满足《北京地区建筑规划设计通则》的要求。建设单位认为,调整后的方案中拟建建筑与北侧住宅建筑间距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北京地区建筑规划设计通则》的要求。
我委认为,调整后方案中建筑东、西侧端头与北侧住宅楼的建筑间距系数为不小于1.2,中部南北向板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间距系数为不小于1.7,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北京地区建筑规划设计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5、绿化问题
居民认为,现有居民楼周边无绿化,应保证居民区30%绿地以及人均绿地面积,建设项目将影响绿地实施。拟建位置绿化不能少于现有绿化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认为,已取得拟建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独立用地。经过实测,现状绿地率14.5%,现方案绿地率 30%,满足《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要求。
我委认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注明绿地率30%,满足《北京市绿化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6、建筑高度问题
居民认为,建筑高度不能超过现状建筑高度。建设单位认为,在实现功能、规模等的前提下,已尽量降低建筑高度,现高度未超出控规要求。
我委认为,原批准老年活动站建筑高度6.7米,现方案最高建筑高度为20.75米。该用地规划建筑控制高度60米,满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7、交通组织问题
居民认为,小区内不可设有任何与原有居民楼无关的汽车出入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为,拟建项目用地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均位于项目用地内,不影响居民的出行,且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北侧住宅楼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我委认为,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1条、第43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受有关单位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因此用地交通组织由设计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承担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8、消防通道问题
居民认为,用地内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认为,调整后的方案已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我委认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已根据相关规范调整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其证据力高于居民意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二、与建设项目无关或与我委职责无关的意见
1、关于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噪音扰民及施工影响周边建筑的结构安全问题,不属我委职责。有关情况我委将通报建设主管部门。
2、关于环境影响、广告牌设置问题不属我委职责。有关情况我委将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3、关于影响居民通风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采信。
4、关于项目建成造成房屋贬值问题不属我委职责,不予采信。
以上意见,特此通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