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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批准
发布时间:2009-07-09 【字体:


一、申请

二、受理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五、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情况:
  (1)测绘资料提供单位的性质、概况;
  (2)国外资料接受单位的基本情况;
  (3)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
  (4)拟提供测绘产品的种类、范围、数量。
  2、国家对此合作项目的批准函复印件(须验原件);
  3、总参或当地大军区的审批同意函;
  4、经过技术处理后的测绘资料;
  5、技术处理说明。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2002年8月29日通过)
  2、《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9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本项许可不填申请书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 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受理预立案表"。将"受理预立案表"第一联(预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受理预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对经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受理预立案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五、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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