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二、受理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五、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地图审核申请书;
2、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3、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4、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本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5、送审普通地图和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须提交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6、送审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对送审教学地图教材审定的书面文件。
7、地图编辑设计大纲。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北京市测绘条例》(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3年10月17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第180号)
3、《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
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测法字[2003]1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地图审核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 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受理预立案表"。将"受理预立案表"第一联(预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受理预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对经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受理预立案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五、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