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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2009-07-09 【字体:


一、申请

二、受理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五、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企业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从市规划委网站下载制作) 4 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申报时核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原件;
  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6 、技术装备核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注:除申报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列出详细目录及面码范围,规格应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集中并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4 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从规委网上下载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对经审查: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五、举报监督电话

 


四、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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