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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发布时间:2009-07-09 【字体:


一、申请

二、受理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五、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 .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 .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涉及铁道、公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行业资质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 .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除身份证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核验人应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验人签名章,同时在资质申请表上签字。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4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有关证件印章为钢印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印章全称;

5 .社保证明应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及申请单位近一个月社保交费证明(参见市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二、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需附股东或合伙人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 1 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 )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 .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 )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 )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 .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与现申报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需提供本款材料);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三、申请晋升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9.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四、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五、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7.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1.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2.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3.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六、申请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下载填写);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首次申请设计资质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十、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 、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及企业遗失证书原因说明和对企业遗失证书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下载填写);

    3 、 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申报时核验原件) 。

    注:新批准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增加资质证书副本。增加副本数量,甲级不超过4本,乙级不超过2本。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0 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从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立案表)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对经审查: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 (预立案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本项许可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五、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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