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五、本项许可不收费
六、政策咨询电话
七、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 .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 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未评定技术职称的,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
2 .附件材料的原件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相应页加盖核对人签名章。需核验原件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转正、升级、增项、变更单位需核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设备发票;
3 .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材料应分开装订;
4 .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5 .复印件应清晰,有关证件印章为钢印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印章全称;
6 、申报材料的其他有关规定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7 、 《 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填报。
二、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 .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三、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10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1 .勘察单位需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 .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具体填写要求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公示的“申报示范文本”执行);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 协议 > 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六、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 .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 .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 .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企业名称( 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变更企业名称除外 )、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原件);
2 、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时核验原件);
3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 、企业章程;
5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可 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免费下载填写) 。
九、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 、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及证书遗失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可 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上下载填写);
3 、 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申报时核验原件) 。
十、除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以外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报时核验原件) ;
• 企业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 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供任命文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93 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从规委网上下载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
职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为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收件表”。将“收件表”第一联(预受理单)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对经审查: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作出预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收件表”为正式受理通知。
三、审查
(一) 审查标准:
建设部《关于颁布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和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的通知》(建设【 2001 】 22 号)
(二)审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93 号)
(三)审查岗位: 1 、专家委员会 2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资质科
(四)岗位职责:收到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的规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资质科对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审核流程上签字。
(五)审查时限: 13 个工作日(专家委员会评审所需 1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审查意见合格符合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市规委主管领导
(三)结论及送达
申报窗口根据市规划委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并送达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2 个工作日
五、本项许可不收费
六、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七、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