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制证与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八、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无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含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各1份(复印件);
3、《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4、初步设计审查要求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必要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协议(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一般项目例外);
5、按A4或A3规格(竖向)装订成册的1500建设工程施工图纸3套(施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区域路网图、平面图、横断图、纵断图以及设计概算各1份);
6、工程档案登记备案表;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一)实体审查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规划意见书(市政)、《建设用地许可证(市政)》,以及《规划意见书》中要求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有关协议、函件和批准文件。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铁路干线和河道相邻的,应符合《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5、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控地带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6、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7、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二)形式审查
1、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4、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的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意见;
5、地铁、城市燃气输配设施等工程需要有消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6、地铁工程需有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7、地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及所附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8、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0、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2、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海委)对河流上建设水工程项目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13、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三)其它
需要公示、听证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管理部门。
工作程序: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和决定。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业务管理部门在收件三日内将须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稿)转委受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3、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草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制证和送达:
1、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受理部门。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3、工作程序: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专用印章。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1)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2)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3)申请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调整和变动,要求作出原规划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补正、变更或说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规划意见复函》答复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三)规划意见复函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1份;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1份;
3、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
4、原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审核与决定
(同被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所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相应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