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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
为配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规划许可程序性规定正在调整中。
发布时间:2009-07-09 【字体: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

四、制证与送达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八、举报监督电话

一、申请


(一) 申请条件:无

(二) 申请条件的依据:无

(三) 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3、《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中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新农村改造项目,还需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施工暂设工程、构筑物不需此项,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选址)》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的要求绘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6、需要办理竣工档案登记的,须提交《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7、提交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已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不需提交);
    8、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1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后,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工程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已审查通过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申报图纸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2)前款规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①申报图纸的用地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
    ②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③容积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④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⑤建筑密度、空地率或绿地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⑥停车位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⑦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绿化率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⑧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
    ⑨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⑩已安排了必要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告知内容
    (1)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城市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验线、验收事宜。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须依法按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审查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28、29、30、31、32、33、34、35、36条。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1、2、3条。
    5、《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1、2、3条。
    6、《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4、5、6、7条。
    7、《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2、3、4、5、6条。
    8、《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9、《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1、2、3、4条。
    10、《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5、6、7条。
    1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0、11条。
    1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3、《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3、4条。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1、2条。
    15、《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2、23条。
    17、《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4、25条。
    18、《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2、3、4、5、6、7条。
    19、《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2、3、4、5、6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2、3、4、5、6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3、《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19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委相关管理处经办人员或副处长;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委相关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1、对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工作,许可证件加盖委行政印章;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加盖委行政印章。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相关内容进行的变更,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划许可决定。

    (1)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2)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答复建设单位。

    (3)申请对已作出的规划许可的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调整和变动,要求作出原规划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许可相关内容、事项进行补正、变更或说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规划意见复函》答复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1、建设单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其他申报材料: 参照初次申报时的申报要求

    (三)规划意见复函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1份;

    2、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1份;

    3、建设单位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

    4、原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审核与决定

    (同被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所对应的规划许可事项相应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8052299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802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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