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地铁规划将增加百公里 主要分布在中心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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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 2011年01月16日
北京地铁路网建设推出“改进版”,到2015年,地铁运营总里程将在前期规划的561公里基础上增加100公里。市规划委副主任周楠森在今天晚上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前代表询问、委员咨询活动中表示,新增的轨道交通主要集中在城区内,以缓解日益严峻的交通环境。
周楠森表示,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本市制定了2020年轨道交通网的规划,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原来561公里近期规划的“改进版”,在原有的里程上再增加100公里,到2015年,北京轨道交通将达到19条,运营总里程将超过660公里,日均客流量将达800至100万人次。对于新增加的轨道交通集中在那些区域,周楠森表示,由于目前该规划还在审批中,具体的位置还不变透露。但他同时表示,“大部分还是分布在城市中心区”,以缓解中心区的交通压力。此外,还有一部分分布在重点的功能区和重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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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审议通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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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审议,5月22日上午10:30进行表决,委员应到62人,实到52人,赞成52人,全票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修订工作从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复后开始,历经4年,期间,在委领导和全委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市政府常务会、市人大一审、二审、市政府专题会、市委常委会、首规委全会、市人大三审审议。《条例》颁布,标志着北京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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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召开宣传《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媒体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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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委正局级副主任邱跃同志从立法背景、指导思想、条例的特点和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情况。
1992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16年来,北京城乡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投融资体制和土地供应制度的改革,以及《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2005年国务院批复《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经过全市各相关部门的四年的努力,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结合各方面的情况,修订完成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
新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首都职能;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加强规划管理、规划引导、促进科学决策;强调配套设施,注重人居环境、城乡统筹;完善了公众参与,明确了政府职责和规划体系,充分体现了 “四个服务”和“三个北京”理念。
参加座谈会的新闻媒体记者对市规划委的工作表示欢迎,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均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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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背景及修订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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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5月22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于1992颁布实施,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16年来,北京城乡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投融资体制和土地供应制度的改革,以及《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2005年国务院批复《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意借鉴和吸收奥运筹办期间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有益经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巩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成果,着眼于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科学有效机制,提高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水平,促进本市科学发展,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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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体例和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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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共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七十四条。相比92年《条例》,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一章,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章。
主要特点:
(一)强化首都职能,体现“四个服务”
北京作为国家的首都,其城市的发展建设,不仅要考虑作为直辖市自身发展和建设的需要,还要统筹考虑中央政府行使国家职责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北京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二)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三个北京”理念
根据国务院对《北京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结合奥运筹办的成功经验,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条例》在总则中提出: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五个统筹”的原则。
(三)明确政府职责,加强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条例》在第七条明确、具体的表述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包括市政府、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完善公众参与,促进科学决策
《条例》结合北京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了公众参与原则和具体方式。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监督等全过程加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专门规定了各类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进行查询,以及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在公众参与方式上,提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等。
(五)明确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管理
《条例》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我市全面覆盖城乡、层级合理、相互支撑的四个层次(全市域、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村庄)、两个阶段(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补充(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体系。
(六)加强规划引导,强调规划实施
为加强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衔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
为了进一步落实近期建设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七)加强公共服务,提高管理效能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效能,《条例》在实施部分不仅规定了“一书三证”的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要通过规划引导、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规划的实施。
为了进一步改进规划设计前期工作质量,《条例》规定,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八)强调配套设施,注重人居环境
为了保障规划实施,避免建设单位拖建、漏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发生,保障广大居民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实现宜居要求,《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城镇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时序建设基础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强调城乡统筹,加强农村管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法增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一书三证”许可制度,不断完善农村规划管理机制。为了加强宅基地建设管理,解决村民建房的安全、环境、防灾等问题,提出“可以实施规划许可管理”,并明确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相关责任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条例》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借鉴奥运筹办以及奥运环境建设工作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规定在本市建立城乡规划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如,《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市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市政府应当明确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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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几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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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二、以实施《北京城乡规划条例》为契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法规体系,抓紧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形成如下规范性文件(暂定),待条件成熟时候制定修改相应规章:
1、规划公布及备案管理办法
2、新城规划编制办法
3、农村规划管理指导意见
4、城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5、重大基础设施规划许可程序规定
6、规划监督长效机制
7、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8、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9、城乡规划编制公众参与规定
三、推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改革,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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